肇事逃逸要件是要有傷亡事實存在,
(除非您手上握有醫院開立證明文件)
刑事上才有機會成立.
肇事逃逸可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罰則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但您當下也未鳴喇叭或其他主張制止對方有車禍產生,
對方車主裝傻說不知離去.
您也拿他沒轍XD
另外碰撞時前一刻對方搖身一變為直行車輛,
但您卻變成變換車道中的車輛,
這點就有點不利於您
這是雙方都有其比例的錯誤駕駛,
另外車友主張上法院,
總感覺帶點意氣用事,
通常這種情況就是將證明文件如管區開立的報案正名以及記憶卡去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
法院方面就免了,
因為一萬多的財損哪怕百分百勝訴您最後還是倒虧錢XD
諸多問題還是建議您請雙方保險公司去做和解調處會比較有效率,
出門在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相忍一下海闊天空什麼事也都沒有,
請相信我車禍倒楣的永遠是被撞或受傷害的一方.
這也是千古不變的道理. |